問題詳情

18.《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下列何者屬之?
(A)警察分駐所所長
(B)警察所所長
(C)警察分局督察組組長
(D)警察分局偵查隊隊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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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I.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II.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III.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警察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

yamoler Teac】評論

內政部92年10月31日臺內警字第0920076491...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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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致遠】評論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警察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警察隊隊長、少年警察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