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對象之個案資料,如對治安維護不再有幫助者,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後多久期限內刪除之?
(A) 1 年內
(B) 2 年內
(C) 3 年內
(D) 5 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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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8888】評論

https://www.6laws.net/6law/law3/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htm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第5點查訪對象之個案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發布新聞或公開;其對治安維護不再有幫助者,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後5年內,由本署資訊室將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相關電磁紀錄刪除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8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I.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II.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III.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

109波】評論

III.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yamoler Teac】評論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第5點  查訪對...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第5點  查訪對...

Sheng】評論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第5點查...

Hao】評論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第5點  查訪對象之個案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發布新聞或公開;其對治安維護不再有幫助者,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後五年內,由本署資訊室將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相關電磁紀錄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