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an】評論
A)與古蹟之安全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B)與加油站、加氣站之安全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上(C)與博物館之安全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D)與電壓超過 3 萬 5 千伏特之.....看完整詳解
【海綿寶】評論
(B)與加油站、加氣站之安全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C)與博物館之安全距離,應在50公尺以上。(E)與電壓超過7千伏特,3萬5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3公尺以上。
【林汶峯】評論
第 13 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一)古蹟。(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 、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 上者。(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 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 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