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警察因人民之特定法益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下列何者不屬之?
(A)生命
(B)名譽
(C)身體
(D)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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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可用法理、比例原則判斷→迫切之危害→較重要法益名譽法益相較之下最輕微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進入住宅救護)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6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ACD不包含 (B)名譽

劉峻丞】評論

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

IU我婆】評論

警職法 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莊承翰】評論

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Hao】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