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可用法理、比例原則判斷→迫切之危害→較重要法益名譽法益相較之下最輕微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進入住宅救護)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6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ACD不包含 (B)名譽
【劉峻丞】評論
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
【IU我婆】評論
警職法 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莊承翰】評論
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Hao】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