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何者得作為警察於公共場所依法全面進行集體攔檢之依據?
(A)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B)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C)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D)行經由警察分局長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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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8888】評論

目前看起來僅有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第1項第6款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得作為警察於公共場所依法全面進行集體攔檢之依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I.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

ChengHsing Li】評論

A-C都要懷疑只有D可以設攔檢點一輛一輛過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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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全面』進行集體攔檢(A)合理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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