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違反比例原則?
(A)對於應迴避而不迴避之公職人員,未衡酌情節輕微情形,一律處以 100 萬元以上之罰鍰
(B)對於遮斷器已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並因而肇事之汽車駕駛人,吊銷其駕駛執照
(C)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間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D)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者,不予認可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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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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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釋字786號:違反比例原則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前段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6條規定:「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B)釋字780號:合憲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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