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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原則上 ...
【Chen Sheng】評論
公司法第 1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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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而董事會原則上由董事長召集以下為召集股東會之例外規定:1.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2.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3.(大同條款)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4.監察人得為公司利益召集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