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依國民教育法第 11 條規定,何者不是其規定?
(A)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全部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B)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C)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理。
(D)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2599
統計:A(1485),B(331),C(442),D(6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行政

用户評論

】評論

A  全部時間改成 部分時間  

Ge Li】評論

●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1.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2.直轄市、縣(市)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黃美月】評論

第 11 條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理。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