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靜怡】評論
(B)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Yo Yo Lee】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林怡芬】評論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101年05月31日第4條本會任務如下: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相關事項。二、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三、提供建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