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sn8866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 第912條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B 第915條第3項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C 第924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D第913條第1項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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