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宮如】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1條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鑑輔會應就前項會議所為安置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以書面提出下列建議: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二、復健服務之提供。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四、生活協助之計畫。前項安置決議,鑑輔會應依本法第十三條每年評估其適當性;必要時,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Andy Tsai】評論
老師用什麼教學方法來教學生應該是看過學生實際本人後 觀察 評估 前測後才能決定的吧?!而且可能課程的不同也會用不同的教學法
【Evelyn Lee】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1條已經不是Arial老師附上的內容。此條規定已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