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hanie Jao】評論
一、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七條1.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yuyufan】評論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 7 條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乙)錯誤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第 9 條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甲)正確特教學生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特殊教育學生及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丁)正確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