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某國稅局查得我國居住之個人甲及乙分別欠繳稅款 80 萬元、200 萬元,我國公司 A、B 分別欠繳稅款220 萬元、300 萬元,均屬確定案件,因納稅義務人均未提供擔保且國稅局已採取稅捐保全措施,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規定,何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A)甲、乙
(B) A 公司負責人、B 公司負責人
(C)乙、A 公司負責人、B 公司負責人
(D)甲、乙、A 公司負責人、B 公司負責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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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營利事業確定案件100萬200萬非確定案件150萬300萬第24條第3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實施第一項第一款前段或第二款規定之稅捐保全措施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