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遙】評論
☯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處新臺幣【1萬元↑~5萬元↓】罰鍰。
【衝衝衝】評論
第 7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A)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C)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九、未經許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