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下列情況,何者屬之?
(A)甲痛恨乙,誤以為砂糖可以殺人而將砂糖加入乙的飲料中,欲藉此殺死乙
(B)甲持手槍瞄準 300 公尺外的乙扣發板機射擊,但子彈規格不符,無法擊發
(C)甲向屋內的乙射擊,但乙在甲射擊前剛好離去
(D)甲欲搶奪乙的黃金,乙卻早將黃金掉包為石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4615
統計:A(46),B(2),C(0),D(4),E(0)

用户評論

【用戶】Jocely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想請問c,d錯在哪謝謝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不能犯不能犯的判斷學說主要有具體危險說及重大無知說具體危險說: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以一般人的經驗理論判斷是否有危險,有危險係為未遂犯,無危險為不能犯缺點:大部份的未遂犯罪會變成不能犯,如欲開槍射人,但因臨時忘記裝子彈所以不能開槍,以以一般人的經驗理論判斷是沒有辦法造成危險的,會變成不能犯重大無知說: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以一般人的角度來看是否有無重大偏離(偏離一般人的想法)的情形,有重大偏離則是不能犯,沒有就是未遂犯,如意圖用巧克力給情敵吃,讓他糖尿病或中風死亡障礙未遂:因環境影響對行為人的心理面或物理面產生影響,造成未遂犯的情形(D)甲欲搶奪乙的黃金,乙卻早將黃金掉包...

【用戶】Jocely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想請問c,d錯在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