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貿】評論
"消滅時效中斷"民法第 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 請求。二 承認。三 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 告知訴訟。五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消滅時效"不完成"民法第139條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即本來已因時效終止,而不能實施請求權,但因天災發生,順延一個月,時效才終止,即這個月內,時效視為不完成。
【who.a5261】評論
喔喔 D不是暫停是順延 嗯...
【閃亮亮】評論
24 下列何者不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A)聲請強制執行 (B)起訴之撤回 (C)起訴 (D)承認 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n106 年 - 106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2430答案:B
【snoopy75smb】評論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一告訴請強忍。告:告知訴訟。訴:起訴(支付命令、調解仲裁、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請:請求。強:強制執行或開始執行。忍: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