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賴文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195條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慰撫金〉,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慰撫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並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以為被害人之精神慰撫金。--在本題不適用貼償慰撫金---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95 條 (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口訣:體健名自,信隱貞大 (體健明志,性癮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