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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日期: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法規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附檔:附表一 收入分類表.PDF附表二 支出分類表.PDF1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三、由縣(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四、由鄉(鎮、市)立法並執行者,歸鄉(鎮、市)。2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3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按比例分擔之。4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