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兢兢業業】評論
第 13 條I.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B)II.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III.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 14 條I. 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II.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看完整詳解
【智慧+考運=上榜】評論
7.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以投保單位為被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15-2II:原告(B)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其所屬公法人之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13:該機關(C)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15:專屬(D)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15-1 (A)§15-2II: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B)§13I後段: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嗶嗶嗶】評論
第 13 條I.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B)II.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III.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 14 條I. 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II.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看完整詳解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C)第 15 條因不動產徵收、...
【我一定會入榜】評論
7.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