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3.( ) 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前已成立之營利事業,應自那一年度起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A)86年度
(B)87年度
(C)88年度
(D)89年度。〈所66-1〉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3846
統計:A(12),B(187),C(21),D(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營業稅法-自用小客車進項稅額扣抵相關規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計算、股東階段

用户評論

micky】評論

#所得稅法第66-1條:「I 凡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自87年度起,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並依本法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自設立之日起設置並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