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1,000,000×25%-1萬=240,000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所得稅法第4-1條: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小鼠】評論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17款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105年起個人及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停徵。1,000,000×17%=170,000 (應納10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