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莉】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 84 條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Howard Wu】評論
這有什麼實際例子嗎?露天法院?!
【lulu05192001】評論
沒熟記法條錯了沒話說但真的很好奇哪裡還可以開庭…
【王顗溱】評論
第85條(臨時庭)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補充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 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