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Lun Wu】評論
但是稽徵法第14條第1項是說依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或遺產管理人之順序清償,所以不理應為遺囑執行人丁嗎???
【蘇懿貞】評論
這所有的內容都是第14條第1項,所以要注意條文後段"但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但書的部份為優先,若沒有那三種情形才是以遺囑執行人為第一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