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有關法官與檢察官等司法人員之行為是否會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就審判職務之行為,不會成立國家賠償之責任
(B)檢察官就追訴職務之行使,不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C)法官參與審判之判決被上級審法院撤銷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D)檢察官之追訴行為經判決有罪確定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3728
統計:A(139),B(61),C(160),D(992),E(0)

用户評論

fofx】評論

國家賠償法 第 13 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anita13246579】評論

一般來說,各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為了維持審判獨立,如果只是審判上的意見、心證的差誤 (像 C選像那樣) ,訴訟制度最多只會有糾正機能。審判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應負國賠責任。但因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就須負國家賠償責任。----j228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據此而有國家賠償之立法,此項立法,自得就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立法裁量。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感謝阿,已脫坑】評論

我的理解是法官若是其他外部因素(如收$$)而影響判決就有國賠的適用

紳士】評論

同意六樓,法條提到"犯職務上之罪",也就是有犯罪行為時,法官也一樣有國賠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