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fx】評論
國家賠償法 第 13 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anita13246579】評論
一般來說,各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為了維持審判獨立,如果只是審判上的意見、心證的差誤 (像 C選像那樣) ,訴訟制度最多只會有糾正機能。審判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應負國賠責任。但因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就須負國家賠償責任。----j228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據此而有國家賠償之立法,此項立法,自得就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立法裁量。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感謝阿,已脫坑】評論
我的理解是法官若是其他外部因素(如收$$)而影響判決就有國賠的適用
【紳士】評論
同意六樓,法條提到"犯職務上之罪",也就是有犯罪行為時,法官也一樣有國賠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