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A) 原告
(B) 被告
(C) 獨立參加訴訟之利害關係人
(D) 輔助當事人一造而參加訴訟之其他行政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0725
統計:A(6),B(18),C(61),D(1640),E(0)

用户評論

Chloe Li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3條: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

我是小安】評論

1.  行政訴訟 23條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41條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42條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