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依據「教師法」,下述何者與該法規範構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要件的規定不符合?
(A)受有期徒刑十個月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B)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C)曾服公職,因貪汙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D)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0165
統計:A(1515),B(205),C(229),D(7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 教師法、教師法得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教師法

用户評論

Lielie Lai】評論

(A)  一年以上!

LaLa Laura】評論

所以只要判一年以下都還可以繼續任教???

Mimi】評論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評論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