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油】評論
名 稱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開辦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之各種考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以下簡稱考試服務)。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
【岳祥文】評論
「(A)學生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不符合法規的「之一」第3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林怡芬】評論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2 條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開辦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之各種考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以下簡稱考試服務)。→(C)(D)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A)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第 4 條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