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健誌】評論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5 條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施予適當之課後照顧;經原就讀學校輔導復學者,學校應將學生資料報知該管主管教育及社政行政機關;行蹤不明之中輟生復學後,報由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失蹤列管。前項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六歲止。按照法條看,是指國民中小學階段
【陳素】評論
我認為12年國教不是強迫教育所以應該不會追蹤中輟高中生
【范紀國】評論
現在有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