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何者不是藥商?
(A)藥廠
(B)中藥房
(C)藥局
(D)中藥販賣業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4913
統計:A(12),B(38),C(96),D(4),E(0)

用户評論

【用戶】SmallDD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C)藥事法 第34條第二項:藥局兼營第19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用戶】1m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4 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第 15 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 34 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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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藥事法 第34條第二項:藥局兼營第19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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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4 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第 15 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 34 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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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藥事法 第34條第二項:藥局兼營第19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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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4 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第 15 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 34 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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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藥事法 第34條第二項:藥局兼營第19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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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4 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第 15 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 34 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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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C)藥事法 第34條第二項:藥局兼營第19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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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4 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第 15 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 34 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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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4 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第 15 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 34 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用戶】喜葉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藥事法第1條(藥事之管理依據及範圍)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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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C)藥事法 第34條第二項:藥局兼營第19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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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4 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第 15 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 34 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