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下列何人於知悉性騒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A)主管機關
(B)雇主
(C)法院
(D)受僱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3092
統計:A(585),B(4829),C(63),D(1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救濟過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字第 549&560 號--勞保基金

用户評論

林一 一】評論

性平法第 13 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答案有誤,正解應該是(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Lai Boye】評論

性騷擾事件,雇主第一時間要維護員工,否則會對雇主公司開罰

】評論

假如雇主自己是性騷擾的人那此題怎麼解?

JHIHZUN WU】評論

樓上的 我認為是"無期待可能性"~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