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Julie Fang】評論
請問D是錯在要以法律定之嗎?
【嵐】評論
(D)採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保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