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死亡後,其生前所有之 A 不動產及其他之所有動產與金錢等由乙、丙、丁三人各三分之一應繼分比例繼承,並已完成 A 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試問:
【題組】⑴乙得否將其對 A 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處分予戊?(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4595
統計:A(16),B(44),C(466),D(954),E(0)

用户評論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訴法第 6 條 (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牽連管轄~為訴訟經濟之考量[為訴訟上便宜之起見],使數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及合併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