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⑵在乙反對之情形下,丙、丁得否以共有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代位乙申請變更公同共有之 A 不動產為分別共有?(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0457
統計:A(367),B(891),C(97),D(15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相牽連案件

用户評論

【用戶】沉默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用戶】康子洛(106初等已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回五樓:你答對了,剛剛在查資料翻到周昉的舊書,正好有這題,

【用戶】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改成一人犯數罪就成立哦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一人行為觸犯之數罪(X;非相牽連之案件)(B)一人分別起意所犯之數罪(O;相牽連之案件)(C)基於概括意,連續所犯同一罪名之數罪(X;非相牽連之案件)(D)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所觸犯之他罪(X;非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