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乙分割共有之土地後,造成乙所分得之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不能為通常之使用。乙得對下列何者為如何之主張,以通行至公路?
(A)僅得通行甲之土地、但須支付償金
(B)僅得通行甲之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C)得選擇較方便通行之丙所有的鄰地、但須支付償金
(D)得選擇較方便通行之丙所有的鄰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
統計:A(1),B(2),C(1),D(1),E(0)

用户評論

Meng Yu Chen】評論

第 787 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n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n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n所及方法為之。

金榜題名】評論

民法§789Ⅰ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可知(B)之論述「乙僅得通行甲之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