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早期療育係指針對未滿
(A)三歲
(B)五歲
(C)六歲
(D)八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與照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7462
統計:A(241),B(16),C(286),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Penny Liao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31條(六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之建立與早療服務之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用戶】TT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未滿六歲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第 31 條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用戶】Penny Liao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31條(六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之建立與早療服務之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第 31 條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