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旨在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時限至為嚴格。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應考服公職的權利都在,不是常見電視上有報明明都已達退休年齡還是可以去報名考試,祇是在憲法23條的必要情況下可以限制。
【高苙苙】評論
C是絕對憲法保留原則
【Weisen Wang】評論
人身自由=憲法保留
【istoh】評論
(A)公務人員考試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B)因宗教信仰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C)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憲法§8》(D)人民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之程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