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秘密】評論
教師法第十七條明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壹、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貳、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參、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肆、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伍、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陸、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柒、依有關法律規定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捌、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露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玖、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黃金小胖子】評論
職務守密應該包含了不能洩漏學生個資;教師"專業",應該是維護學生的"受教權",照顧應該只是教師義務,而不是"教育專業"義務。以上純屬個人拙見~
【羅逸昇】評論
他這裡說的照顧該不會是指三餐供應、提供衣食住行吧?
【阿部6653】評論
D選項是不是要加參與與教學有關的校務會比較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