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共同勤務方式?
(A)勤區查察
(B)巡邏
(C)臨檢
(D)守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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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yamoler Teac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第12條(勤區查察及共同勤務)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第12條(勤區查察及共同勤務)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