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被告可依95條1項2款行使緘默權,從頭到尾都不說話。只要在證據上能證明到讓法官產生被告有罪的心証,還是一樣能判被告有罪。被告自白只是證據之一,並非絕對必要。
【貼貼樂 ( ̄︶ ̄)↗】評論
(A)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證據 X(B)自白之非任意性抗辯,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V(C)未經自白不得為有罪判決 X(D)任意性自白不問是否與事實相符,均得作為證據 X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二章證據 第一節通則 相關法條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C)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Sunny司法上榜】評論
第156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r81814】評論
(A)自白不得作為唯一的有罪證據,還要有其他證據(B)自白是否出自任意性是屬證據能力的問題,也就是能不能作為證據的資格,當然要先調查,而證據證明力則是等到最後才調查
【SunnyLO】評論
第156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