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ire Win】評論
錯誤分為:一、原本錯誤:1.影響全案:法定救濟程序(上訴、非常上訴、再審)→ (A)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66條 (起訴對人的效力)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Vita】評論
所謂的原本錯誤我覺得就是等同於所謂的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救濟手段就是上訴 非常上訴 再審
【RouYun Huang】評論
1.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1)原本誤寫: ① 正本宣示、送達前:依本法第40條增刪訂正。 ② 正本宣示、送達後:參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職權裁定更正。 (2)正本誤寫: ① 正本宣示、送達前:廢棄之。 ② 正本宣示、送達後:裁定更正。2.非係文字誤寫而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1)原本誤寫:上訴、非常上訴、再審。 (2)正本誤寫:照原本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起算。資料來源
【Chan Hom Lin】評論
考這題實在是太狠了...最佳解也很猛
【snoopy75smb】評論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X;原本由法官所作,其裁判有羈束力,無法裁定更正,需依法定程序救濟[上訴、非常上訴、再審])(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O;正本由書記官所作)(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O)(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O)
【摩埃】評論
我來白話文翻譯一下:「原本」是法官所做,只有一份,一經宣示即有羈束力,若影響全案,只能經由法定救濟途徑來變更。 若不影響全案,裁定更正即可。「正本」是書記官依照「原本」所製作的,可以有很多份,寄給原告、被告、檢察官、辯護人...不影響全案,無論原本、正本,一律裁定更正如果影響全案:1.原本不能修改, 因為裁判的拘束力,只能透過上訴 非常上訴 再審救濟(大法官釋字第43號)2.正本與原本不合,代表書記官印錯了,只要重新印一份正確的即可,而且且上訴期間重新計算裁判的拘束力:裁判宣示或送達後,法院應受拘束,除有法定原因外,裁判者不得自行撤銷或加以變更,又稱裁判的自縛性:任何裁判均有此一效力,且其發生時期系在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