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願得一心人】評論
民法 §216(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toshi】評論
民事--回復原狀為原則,現金賠償為例外國賠--現金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有關損害賠償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填補所受損害,不填補所失利益 (B)僅填補所失利益,不填補所受損害 (C)既填補所受損害,亦填補所失利益 (D)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不在填補之範圍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行政#26626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