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人民服兵役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B)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違憲
(C)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課予後備軍人就居住處所遷移依規定向相關機關為申報之義務,不違憲
(D)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也無違反平等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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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歐陽無敵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1 條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A) 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大法官解釋490號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B) 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合憲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大法官解釋517號C)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課予後備軍人就居住處所遷移依規定向相關機關為申報之義務,不違憲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大法官解釋517號(D) 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也無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解釋490號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517號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A)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B)(C)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按召集種類於國防安全之重要程度分別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之刑度處罰,乃係因後備軍人違反申報義務已產生妨害召集之結果,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其以意圖避免召集論罪,仍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權限,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亦無牴觸。至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雖規定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但仍不排除責任要件之適用,乃屬當然。

【用戶】水超人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人民服兵役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C(O)B就(X)

【用戶】歐陽無敵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1 條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A) 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大法官解釋490號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B) 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合憲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大法官解釋517號C)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課予後備軍人就居住處所遷移依規定向相關機關為申報之義務,不違憲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大法官解釋517號(D) 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也無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解釋490號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517號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A)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B)(C)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按召集種類於國防安全之重要程度分別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之刑度處罰,乃係因後備軍人違反申報義務已產生妨害召集之結果,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其以意圖避免召集論罪,仍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權限,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亦無牴觸。至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雖規定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但仍不排除責任要件之適用,乃屬當然。

【用戶】水超人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人民服兵役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C(O)B就(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