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乙訂立 A 原料 10 公噸之種類物買賣契約,並約定 1 個月後給付。數日後,甲將其既有之 15公噸 A 原料出售,並交付於丙。於甲乙間買賣契約清償日屆至時,甲未能給付約定之標的物於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給付不能,乙得請求甲賠償其所受損害
(B)因甲給付不能,乙得依法催告後解除與甲所締結之契約
(C)因甲給付遲延,乙不得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應依約給付
(D)因甲給付遲延,乙得依法催告後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wak4763987】評論

種類之債 無給付不能.....看完整詳解

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 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

nice3072003】評論

甲、乙之間契約標的物為種類之債,不是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