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關於父母子女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C)認領為要式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D)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30,B:69,C:266,D:37,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有關生母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依法務部上開函略以,認領既不必以訴為之,認領之否認亦無規定應以訴為之,自以意思表示為之為已足,(A)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 1064 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B)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D)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1065條第二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from友善列印|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https://www.laws.taipei.gov.tw › law › LawInterpre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