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統計:A:40,B:281,C:23,D:67,E:0
難度:簡單
【whappy501】評論
乙不是善意無過失 婚姻無效(A) 乙丙結婚為重婚,無效民法第 985 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988 條(B) 因重婚,故丙得向法院聲請與乙離婚民法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C) 甲乙離婚要件不具備,其離婚無效(二位以上證人 去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書面之)(D) 丙因結婚無效受有損害,得向乙請求賠償(D) 丙因結婚無效受有損害,得向乙請求賠償民法第 999 條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