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接受廣告刊登業務之電子商店,其地位相當於一般通稱之媒體經營者,若其代登之廣告有不實陳述之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民事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應與廣告主負民事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用戶】Ya Ya Cho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與廣告主負民事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用戶】趙飄飄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那不就一堆播競選廣告的媒體要負責了= =
【用戶】FAC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廣電法天天都被踐踏,但只要鞋底墊夠多鈔票,被踐踏的反而沒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