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地方立法機關議長(副議長)或主席(副主席)就職後多少期間內,不得罷免之?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無限制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2695
統計:A(54),B(654),C(25),D(1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治條例

用户評論

劉品君】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劉吳乖】評論

感謝!!

楊茱蓉】評論

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法條已有修改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1122第十一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