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品君】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劉吳乖】評論
感謝!!
【楊茱蓉】評論
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法條已有修改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1122第十一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