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據我國最新修正之《特殊教育法》第 12 條中明文規定,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應針對以下哪些要項的實施保持彈性?(甲)教育輔具; (乙)教育階段; (丙)教育場所; (丁)年級安排
(A) (甲)、(乙)、(丙)
(B) (乙)、(丙)、(丁)
(C) (甲)、(丙)、(丁)
(D) (甲)、(乙)、(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2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ka】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12條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芋圓QQ】評論

特殊教育法 公布日期:73年12月17日第6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第17條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