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八】評論
第十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訓導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 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訓導及輔導責任。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切實實施。
【Jong-Pyng Gu】評論
的確免"學費",但是要繳一堆雜費,教科書費~第 160 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Cheng Man Che】評論
謝謝!!!
【gold star】評論
國民教育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第 15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n。第 20-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