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國中正取】評論
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心一意】評論
(A)學生獎懲規定由各校規定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B)學校班級數在 12 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C)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 3 分之 1 五分之一(D)學生申訴制度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由學校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